繼承或受贈屋出售,成本別算錯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貼心提醒:漏未申報或計算錯誤,國稅局有權補稅之外,且可依規定處罰之。

何謂政府所認定之時價: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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