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像死人,是群吃飯拉屎的米蟲?

社工像死人,是群吃飯拉屎的米蟲?

社工像死人,是群吃飯拉屎的米蟲?


這兩天在社群上,有許多在討論社工是『米蟲』是『死人』,坐擁高薪卻不做事的相關新聞及文章,事件起源於 5/20 台中議會中某議員的一段質詢過程(相關新聞連結請見聯合新聞網http://goo.gl/kTXuig)

一位獨居三年的國中生,凸顯出台灣社會潛在的家庭問題,也表露出每個角色、職責對於事件的不同看法,更道出台灣社會對於社工角色的不理解與不友善。

每當社會事件浮出檯面時,站在第一線的社工員,獲得的往往不是鼓勵與支持,而是無情的批判與猛烈又不理性的炮火!

當義無反顧的發聲時,這位 妖壽讚 議員大概忘了,民意代表是指「代表多數人的意思,等同於群眾的意見領袖」,這樣的發言不僅對社工師的專業不尊重,更讓社會大眾誤解社工的工作及造成不好的觀感。

社工志工
『社工』是什麼?有領薪水嗎?是『志工』嗎?相信這類問題,是每位基層社工員都曾遇過的!

必須一次又一次地耐心向他人表達『我是社工,不是志工』,甚至連新聞媒體也常分辨不出其中差異

『社工』:社會工作(Social Work),是一門助人的專業,其焦點在於人類與環境的互動,目的在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能適應所在的社會環境脈絡,增強或恢復其社會功能的能量,及創造有利於達成目標的社會條件的一種專業活動,以預防或舒緩社會問題。
在台灣,社工普遍存在工時長、高案量、高風險、低薪資的惡劣工作環境。

『志工』:基於社會公益的參與行為,是回應社會責任及態度的一種行為,當中並不求回報。

社工師的工作內容,你應該更尊敬 
我身邊有不少社工朋友,他們的工作不僅辛苦且具危險性,由於高案量且低薪的制度,導致於社工人力缺口長期無法填補一個社工身上背著上百案的案量奇景,是普遍現象,剛畢業的欣欣學子,雖有滿腔的理想抱負與青春熱血,但看著學長姊在職場上真實的工作樣貌,個個嚇得避而遠之,繼續留在線上的社工,為了服務的家庭,只能繼續咬牙苦撐!

他們的一天往往都在工作中度過
正規上班時間,要處理公文、要辦理活動、要打紀錄、要訪視、要接長官臨時交辦的行政業務,還得及時處理服務家庭的突發狀況;  
下班回到家,繼續坐在電腦前,絞盡腦汁的與評鑑資料、活動計畫繼續奮戰!若遇到需夜間ON CALL時,手機時時帶在身邊,緊繃著神經,亦步亦趨就擔心漏接了電話,好不容易凌晨時分得以休息時,一通電話打來,即使外面颳風下雨,獨自騎車著在空無一人的街道上,趕往工作地點,天亮了,工作處理完了,回家洗個澡,又得上班去,展開日復一日的社工生活。

我問朋友,是什麼支撐你繼續留在社工界?他們的回答總是很簡單:『家庭的生活可以穩定,孩子可以安心成長有笑容,就是支持他們繼續走下去的力量!

做官的放大檢視,社工必須十項全能
引述呂秋遠律師在105.05.24在臉書發表文章中提及:
「社工就是一個悲慘的例子,我們把社工當神,待遇當屎。
安全網有破洞,社工要負責。
社會上隨機殺人,社工沒盡責。
單親家庭孩子沒吃飽,社工要照顧。
獨居老人過世,社工沒做好。
青少年犯法,社工要安置。
有人被性侵,社工要陪伴。
夫妻有家暴,社工要處理。
不符資格領不到福利,社工很苛刻。
孩子親權行使,社工要訪視。」

早期在縣市政府擔任約聘社工,最怕自己處理的案家被議員陳情,或上了社會新聞版面,因為後續會有寫不完的報告與陳情公文回覆,還得接受監察院的調查,大家都理所當然的拿著超大倍數放大鏡,檢視你哪裡做得不好?哪裡做得不足?

在每次的重大事件後,立委們為了讓社工的服務網更加扎實,一再的修法增加社工員的工作量越來越多的表格、更繁瑣的SOP、寫不完的報告與訪不完的案量,還得兼任招標、採購及其他行政活動辦理等方案,為了生存,為了生活,我們不得不變身十項全人的超人社工!!
---基層社工員的心聲

批評社工能使社會問題獲得改善?社工不是代罪羔羊
當您頤指氣使、趾高氣昂的大聲斥責社工,試問,社會問題是社工所造成的嗎?

每件社會事件的發生,背後通常伴隨複雜繁瑣的面向,如社會、家庭、學校、個人身心狀況等,要改善經年累月的社會問題,絕非易事!

大家都在討論社會安全網絡如何建構的完整,不可否認,社工這個角色,是網絡建構中重要的一環,但絕非唯一,安全網絡要建構的紮實、完善,需要相關單位積極合作、善意溝通、有效處遇,而非只讓社工成為箭靶、成為讓他人發洩的對象!

所謂治標不治本,為何擁有權力的代議士,無法讓社會問題減少甚至從根拔除,卻將問題丟到無法治本的社工師身上,並加以撻伐?若是真的關心這個社會,而非逢場作戲、挑選具有新聞價值的事件出頭,想必思考的初衷就不會是死人、米蟲

工作,盡責就好 
儀家經常和社工師朋友說:「社工師,是份工作,但你們不是社會問題的奴隸,做到應盡的職責就好。」但多數的社工師抱怨歸抱怨、口嫌體正直,寧可選擇多一點的犧牲奉獻、時而冒著危險,去協助那些社會大眾不願主動接觸的黑暗角落,只為了使這個社會以最小的社會成本順利運行,這是什麼樣的熱忱,至今我仍不解,也不足我這外人道吧。 

你說,社工師是不是應該被尊重、被加薪、更應該值得你跟社工師說一聲:「謝謝!辛苦了!」,社工師要的也只是得到應有的尊重而已,難道,所謂最美的風景是人的台灣,連這一點點的尊重都給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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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可以節稅?合法,就可以!

保單可以節稅?合法,就可以!

保單可以節稅?合法,就可以!


上一篇 【買保單可以藏錢節稅?錯得離譜了!】 引起了很大的迴響,那麼根據保險法112條,所指的指定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給付,可免課遺產稅、所得稅,到底哪些範圍能夠適用呢?怎樣才是符合其當初的立法精神 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

先釐清如何安排組成角色
保單的組成有: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投保時如何安排這三種角色,便會影響未來是否免稅,影響甚鉅!以下舉例說明之:
1.        要保人-父親 被保人-兒子 受益人-父親
此種安排若是父親死亡,因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兒子,則保險事故並未發生,因此「保單價值會被列入父親的財產」,無法免除遺產稅。 
2.        要保人-父親 被保人-父親 受益人-兒子
此種安排若是父親死亡,因要保人受益人,則保險事故發生時,兒子所領取的保險金給付,若超過3,300萬以上,必須納入兒子的基本所得來計算課稅,必須繳所得稅。 
若是投保年金保險,父親並未死亡,但因要保人受益人,等於是兒子在領年金,那麼就會牽涉到贈與的問題,超過220萬的話,父親必須要繳納贈與稅。 
3.        要保人--兒子 被保人-父親 受益人-兒子
此種安排若同上面兩種安排,一樣是父親死亡,但是因為要保人=受益人,所以不會有任何稅務的問題,但是國稅局也是會去調查,這筆保費實際上是兒子自己出的?還是父親出的?只要超過220萬,就會牽涉到贈與問題,而須繳納贈與稅。

基本上只要三方角色安排妥當,以及在免稅額度以下的話,都是符合保險可以合法免稅的範圍,當然,還必須符合上一篇所告訴大家的「投保動機不可為隱匿資產、規避稅負」。

及早投保才合法免稅
在合法的範圍內規劃保單,確實可以有節稅的效果,但是必須把握「及早、健康」兩項準則,因為通常會被國稅局針對保單實質課稅的案件,多是在『健康情況不佳時的投保』、『年事已高的高齡投保』。

因此,及早投保得以讓繼承人可以運用這筆保險金繳納遺產稅,預留稅源,不必為了籌措遺產稅金而分割或變賣所繼承的不動產;也透過繳納保險費的過程中,降低財產總額,也降低了遺產稅;同時,透過適當的安排,保險也能達到資產保值、增值的效果。

但,預留稅源、降低財產總額、資產保值增值是保險的附加價值而爾,最重要的功能還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若是將保單視為理財規劃和稅務規劃的工具,將來難保會產生課稅的爭議。

若是在稅務上有任何的問題,誠心建議各位可以請教儀家的專業顧問團隊,優秀的會計師在這裡等著你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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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單可以藏錢節稅?錯得離譜了!

買保單可以藏錢節稅?錯得離譜了!

買保單可以藏錢節稅?錯得離譜了!


許多業務員打著「保險可以藏錢節稅」的口號來吸引高資產客戶投保,究竟他們依循什麼法條來做為「保險可以藏錢節稅」的依據?
l  保險法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l  遺產贈與稅法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因上述的法條,使得許多高資產客戶認為只要投保並且指定受益人,就可以把原本需要繳遺產稅的資產,轉化為免遺產稅的保險資產;而國稅局的尚方寶劍「實質課稅原則」,就是在專門對付這些投保動機為「隱匿資產、規避稅負」的案件。

國稅局必查的八種避稅嫌疑
1.        躉繳投保:目前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的案例,多數為躉繳投保
2.        高齡投保:目前並無明確規範到底幾歲會被認定為高齡投保,基本上65歲以上的投保都必須格外注意
3.        重病投保:在罹患重大疾病之後才進行的投保(如:癌症、糖尿病、中風、失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是為了避稅而進行的規劃
4.        密集投保:國稅局的案例,多為三年內投保兩張以上的保單
5.        鉅額投保:保額在1,200萬元以上的保單
6.        舉債投保:國稅局會針對保費來源進行追查,對於沒有負債的資產(如:不動產)拿去抵押買保險、向銀行貸款買保險、向他人借貸買保險,這些舉動都很有可能被列入遺產課稅
7.        投保後兩年內身故:國稅局的案例中,此項大多同時符合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而被認定之
8.        投保金額等於或低於已繳保費:例如保費躉繳2,000萬,但是理賠金卻只有1,900萬,這是完全不符合保險的本意,因而被認定之

上述這八種狀況,是國稅局針對規避遺產稅會特別注意的案件,但並不表示一定會被認定為「隱匿資產、規避稅負」,通常國稅局會綜合來看,符合超過一項且違反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基本上都會被認定為「藉由保單型態,行規避稅負之實」,除了補稅之外,甚至會被罰款。

保險的立法精神 
所謂保險的立法精神、保險的本意,是指「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規劃目的是否為保障家人經濟生活?」,不是讓大家利用保險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因此,六年、十年、二十年的儲蓄險,是否最後會被認定為不符合保險精神,而被列入課稅(所得稅、遺產稅)呢?又哪些狀況才是真的合法利用保險節稅?下一篇將對此進一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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