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稅之史上最複雜2016 - 節稅篇 Ⅱ
要合法節稅,不外乎以下三點:增加免稅額、增加列舉扣除額、增加特別扣除額,各個向下的規定非常繁瑣,以下將簡略說明之。
增加免稅額
也就是所謂的「報扶養」,70歲以下的本人、配偶、受撫養親屬都可以申報,每人免稅額為8.5萬,70歲以上則為12.75萬,(若為其他親屬,即使年滿70歲,也只能報8.5萬);但是報扶養必須要符合「共同居住」、「扶養事實」這兩個要件,才可以申報扶養,因此只要是與納稅人住在一起的親屬或家屬,因為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都可以列報扶養,細節規定如下:
l 未滿20歲的子女:免附證明文件
l 未滿20歲的兄弟姊妹: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戶口名簿影本
l 滿20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仍在學:檢附當年度的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l 滿20歲的子女或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l 滿60歲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免附證明文件
l 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需檢附證明文件
l 其他親屬如叔伯舅姪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者:無論是否滿20歲或有無謀生能力,若為同一戶籍,必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若非同戶籍但同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必須註明確實受納稅人扶養的切結書;若為無謀生能力者,則須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增加列舉扣除額
上一篇已將列舉的相關規定陳述過,此篇不再贅述,常見的保險、房貸、房租、醫藥費,只要留存單據就能夠扣除,但是一些常見的錯誤列舉,這裡一一說明之:
l 點光明燈、安太歲,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對對合法登記立案的寺廟捐贈香油錢,並取得收據,則可以申報列舉
l 列舉人身保險費,如果不是直系親屬(如:兄弟姊妹)、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產險範圍內的保單(汽車險、住火險、地震險等),則無法列舉扣除
l 在無公保、勞健保診所看病的醫藥費,或是沒有處方箋,自行到藥局買藥的費用,也無法列舉扣除
l 因美容性質而進行的牙齒矯正或植牙等非用也無法列舉扣除
l 若在國外就醫,則交通費、旅費、照顧親屬所花的國外住宿費,不可列舉
l 旁系親屬的租金、子女到國外就學的租金、有申報列舉自住購屋貸款利息,則不可申請列舉租金扣除
l 房屋必須自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必須設籍,才可以申報列舉房貸利息扣除
l 購屋貸款利息和租金支出只能擇高列報,不可以兩者同時列舉
增加特別扣除額
想增加特別扣除額,增產報國,是最有利的方式,台灣生育率持續低迷,為了提供誘因讓大家多生幾胎,而納入教育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各2.5萬;而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看似有利,其實不然,因其規範「不得超過申報的財產交易」,也就是說,有損失也必須要該項目有獲利,才可以相抵扣,且不同的交易之間是不可以盈虧互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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