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價指數上漲達所得稅法之規定,因此 2017 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稅率級距均有所調整,整體稅制規定整理如下:
一、
免稅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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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85,000 調高為 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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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70 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其配偶、受其扶養之直系尊親屬由 127,500 調高為 132,000。
二、
扣除額: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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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單身: 90,000 、夫妻: 180,000
l 列舉扣除額:包含捐贈、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限額 24,000 / 人;健保費無限額)、災害損失、自用住宅借款利息、租金支出…等,需提示單據證明。
三、
特別扣除額: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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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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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以下學齡前幼兒:25,000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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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以上教育學費:25,000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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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000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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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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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 / 人
四、
課稅級距、累進稅率:變更
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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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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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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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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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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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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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5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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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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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52 萬 - 11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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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54 萬 - 12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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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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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17 萬 - 23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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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21 萬 - 24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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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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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235 萬
- 44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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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242 萬 - 45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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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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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440 萬 - 1,0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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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453 萬 - 1,03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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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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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0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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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03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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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低稅賦制基本所得稅額:未變更
l 包含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3,330 萬以上)、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上述金額加上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扣除 670 萬,按 20% 計算基本所得稅額。
l 基本所得稅額
V.S. 一般所得稅額,取其高繳納。
六、
遺產稅:未變更
l 免稅額:1,200 萬
l 不計入: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 89 萬以下、職業用之工具 50 萬以下。
l 扣除額:
n 配偶 493 萬
n 直系血親卑親屬、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50 萬 / 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兄弟姊妹中,未滿 20 歲者,差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一年加扣 50 萬)
n 父母 123 萬 / 人
n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618 萬 / 人
n 喪葬費 123 萬
七、
贈與稅:未變更
l 免稅額每年 220 萬
八、
退職所得:變更
l 包含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遺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資料來源:財政部)
l 一次領:180,000 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此金額所得額為 0;介於 180,001-362,000 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此金額之半數計為所得額。超過 362,000 乘以退職服務年資,此金額全數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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