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可以節稅?合法,就可以!


上一篇 【買保單可以藏錢節稅?錯得離譜了!】 引起了很大的迴響,那麼根據保險法112條,所指的指定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給付,可免課遺產稅、所得稅,到底哪些範圍能夠適用呢?怎樣才是符合其當初的立法精神 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

先釐清如何安排組成角色
保單的組成有: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投保時如何安排這三種角色,便會影響未來是否免稅,影響甚鉅!以下舉例說明之:
1.        要保人-父親 被保人-兒子 受益人-父親
此種安排若是父親死亡,因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兒子,則保險事故並未發生,因此「保單價值會被列入父親的財產」,無法免除遺產稅。 
2.        要保人-父親 被保人-父親 受益人-兒子
此種安排若是父親死亡,因要保人受益人,則保險事故發生時,兒子所領取的保險金給付,若超過3,300萬以上,必須納入兒子的基本所得來計算課稅,必須繳所得稅。 
若是投保年金保險,父親並未死亡,但因要保人受益人,等於是兒子在領年金,那麼就會牽涉到贈與的問題,超過220萬的話,父親必須要繳納贈與稅。 
3.        要保人--兒子 被保人-父親 受益人-兒子
此種安排若同上面兩種安排,一樣是父親死亡,但是因為要保人=受益人,所以不會有任何稅務的問題,但是國稅局也是會去調查,這筆保費實際上是兒子自己出的?還是父親出的?只要超過220萬,就會牽涉到贈與問題,而須繳納贈與稅。

基本上只要三方角色安排妥當,以及在免稅額度以下的話,都是符合保險可以合法免稅的範圍,當然,還必須符合上一篇所告訴大家的「投保動機不可為隱匿資產、規避稅負」。

及早投保才合法免稅
在合法的範圍內規劃保單,確實可以有節稅的效果,但是必須把握「及早、健康」兩項準則,因為通常會被國稅局針對保單實質課稅的案件,多是在『健康情況不佳時的投保』、『年事已高的高齡投保』。

因此,及早投保得以讓繼承人可以運用這筆保險金繳納遺產稅,預留稅源,不必為了籌措遺產稅金而分割或變賣所繼承的不動產;也透過繳納保險費的過程中,降低財產總額,也降低了遺產稅;同時,透過適當的安排,保險也能達到資產保值、增值的效果。

但,預留稅源、降低財產總額、資產保值增值是保險的附加價值而爾,最重要的功能還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若是將保單視為理財規劃和稅務規劃的工具,將來難保會產生課稅的爭議。

若是在稅務上有任何的問題,誠心建議各位可以請教儀家的專業顧問團隊,優秀的會計師在這裡等著你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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